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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 标签: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 简介:11月13日,自治检察院召开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赵德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主委李彬。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工商联主席磨长英,自治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出席座谈会。

  • 标签: 无党派人士 民主党派 自治区 检察院 工商联 座谈会
  •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芬,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海市人,钦州市第二中学教师,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董,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钦州市水泥厂干部,住钦州市体育委员会宿舍。

  • 标签: 上诉人 原告 二审判决 纠纷案 抚养 民事判决书
  • 简介:1997年3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以下称经营部)与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红河公司)、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春益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经营部将已获批准的征地4.07亩(2713.35平方米)交与红河公司、春益公司,由红河公司、春益公司全权负责出资建造综合用

  • 标签: 典当行 房地产开发 重庆市 渝北区 有限责任公司 经纬
  • 简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实业发展 房屋搬迁
  • 简介:【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 标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纠纷案 投资控股 有限责任
  • 简介:<正>(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

  • 标签: 三条 七条 十六条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
  • 简介:<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 标签: 三条 七条 委员长会议 程序修改 法律程序
  • 简介: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为加大依法打击整治力度,规范互联网秩序,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 标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邮政局 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