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福建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胆酒公司)系被告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集团)的子公司。1997年8月25日熊胆酒公司与原告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广告意向书》,约定被告拟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发布“纯珍”熊胆酒的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业务。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制作任务,否则,被告将取消原告的代理资格。同年11月14日,隆达公司与建中集团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约定:建中集团委托隆达公司全面负责“纯珍”熊胆
简介:对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司法处置,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便形成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对侵权物及其制造工具的处置请求,是请求人为了确保被请求人能从根本上停止侵权行为而进一步提出的主张。作者在本文中认为应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中心,建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物司法处置机制,并具体论述了该制度的主体范围、行使条件、权利限制、处置方式等内容。
福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纯真熊胆酒有限公司、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广告著作权案
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司法处置——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与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