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他者哲学为出发点,结合文化传播学的理论,研究文化相遇历史的方法论。作者首先讨论了曾应用于明末清初中欧文化相遇研究的三种不同框架:一是以传播者(即传教士)及其贡献、影响为主体的传播类框架;二是以文化传播的接受者为研究主体的接受类框架(如“中国中心观”);三是创新类框架,指向接受者及其文化的形象是被文化传播者建构出来的这一符号事实;随后提出了第四种互动交流类框架,通过强调传播者、接受者互动过程的双向性.对前三类框架做出进一步的改进。作者认为,研究关注的主要焦点,应是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交换的结果:新的文化产品(一种文本、一个形象,或是社会网络)。历史研究实际上是“关于他者的艺术”,通过它历史学家接受自己的身份也是被他者所塑造的。对他时、他地、他文化的文化重构不仅需要历史学家去观察,历史学家自身也要允许被观察。
简介:我在1996年撰文提出了蒙古史上的“黄金家族”仅指忽必烈子嗣的看法①。在国内,曹永年先生则持“黄金家族”与“孛儿只斤家族”等同的观点。他的两位当时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其指导和反复修改下,撰写《讨论“黄金家族”一词必须以史料为基础———与阿尔丁夫教授商榷》一文(下简称《商榷》)。为此,我写了两篇文章:一篇题为《“黄金家族”一词指称对象范围》②,一篇题为《关于“黄金家族”一词的产生时间》③,答复了他们的商榷,进一步论证了我的观点。在此,我将继续论证自己关于“黄金家族”一词仅指忽必烈子嗣的观点。一《商榷》一文最后写道:我们觉得“黄金家族”作为孛儿只斤家族或元朝皇室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