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六路9号。
简介:2000年4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因其从1997年7月至11月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所欠的借款本息。200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已到期的对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83727992.00元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0年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