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该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5.《中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简介:编辑同志:三峡坝区所在地的宜昌县黄金卡移民点,发生一起国家干部强逼活人给死人赔罪并殴打残疾人事件。4月15日,残疾人黄廷柏(背驼行走不便)之嫂病故后,黄因故未参加其嫂的葬礼。4月17日下午,黄廷柏的三个侄儿(系国家干部)以黄未参加其母亲的葬礼为由,强逼黄购买物品到死者坟前爬三圈。以表"敬孝",黄因家穷向三人借钱购物。三人不仅不借钱反而对黄拳打脚踢,黄被打得跪在地上求情,三人还不放过手,其中一个说:"你这个不清白的,今天要把你打清白,非要你爬到我妈坟前去认罪?"另二人对黄拳脚相加,强逼黄非到死者坟前爬不可。黄说:"我被打得不能走了。"三人将黄拖到死者坟前强逼其爬,黄被迫爬完一圈时。周围的群众极为气愤,制止了三人的违法(下转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