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简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或者第三人。此复
简介:【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的中间省略登记——嘉德利公司诉秦龙公司、空后广州办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糾纷案评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