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今的世界经济已进入到知识经济的阶段,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权利表达的一种形式和一项制度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占得先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全球经济化、国际分工专业化的不断深入和细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明显,企业借助知识产权取得国际化竞争的优势是其选择的必然。但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起步比较晚,没有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还存在的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所以,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探讨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的解决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简介: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按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并且现有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不够健全,这样,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债权安全。下面笔者就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损害银行债权安全比较典型的几种形式,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企业与外方合资经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公民合资经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来的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搞活,但是,有些企业却利用中外合资这种合法的形
简介:保护法益是受贿罪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论题。受贿罪保护法益的界定源于立法者刑事政策的现实选择以及实定规范本身的推导。将立法目的、规范结构和现实境遇相互嵌入分析,能够证成现阶段受贿罪的可罚性基础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或者职务行为为对价而交易他人的财物,由此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应抽象为职务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反映传统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定位;另一方面,可以为受贿罪的立法修订、司法适用确定边界,满足法益对于“体系内在”的评判,形塑现阶段受贿犯罪的各种复杂形态,为各种非典型的受贿行为提供足够的阐释力,从而妥当解决受贿罪认定中一些长期争论未决的问题。
简介:一、前言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自2014年开始以学术研究、民间观察视角关注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等国内外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于2014年3月15日,本中心联合中国科技法学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布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V1.0》(简称'《测评标准》1.0版'),应用此测评标准测评了20家企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合法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