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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中捍卫了价值一元论的哲学立场。价值一元论包含着两个内容,一是价值一体性命题,是融贯的道德、政治和法律实践。价值一体性命题主张价值的客观和一体性。价值一体性经由解释实践而构建价值世界的整体性。在实践内涵上,价值一元论围绕尊严概念而展开,尊严的两条基本原则以责任为实践机制,沟通了伦理领域和价值领域,并最终为政治和法律实践中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的相互关联和相互支持提供价值基础。政治和法律实践归属于道德实践的整体价值系统,法律实践是道德实践的一部分。然而,价值一元论无法回应不可通约难题的挑战,合法价值也无法通过解释与价值世界的一体性结构相契合,刺猬式正义观面临着深层次理论困境。

  • 标签: 价值一体性 尊严 不可通约性 合法性 德沃金
  • 简介: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的困境在于土地的市场化与土地的公有制之间的协调,重新市场化式收费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的,也并不必然体现公有制。财产权既具有个人性,也具有公共性。个人性意味着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即个人财产自由的重要,公共性意味着要从个人财产权中剥离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伦理相适应的财产权之社会义务面向,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部分重新进行合理分配。除了市场价值,住宅还肩负着基本人权的功能。居住是基本权利,住宅并非单纯作为交易、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这部分房产是不能加以社会化的。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体制来体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面向。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是由过于强调个人逐步过渡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而我国在土地财产权之个人/社会/国家之关系上应着重强调一种反向的平衡,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标签: 财产权 公共性 社会义务
  • 简介:一、研究背景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改革以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利益关系增加,村民观念改变,农村纠纷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上升,性质和以往也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农村纠纷的解决开始更多地进入中外学者的视野。

  • 标签: 中国农村改革 纠纷解决 村落 湖南 资源 农村纠纷
  •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国家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合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标签: 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规范 损害保险 定额保险
  • 简介: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甄别和选择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学界亦争论很大。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实际上不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前者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后者从目的角度,强调利益的营利。判定一个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以直接目的为判断标准,以公共利益明显为原则。公共利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并不否认私人开发,可以而且应当采用法律上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是指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不能从中赚取利益,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排除了经营性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应严格坚持公共利益的非营利

  • 标签: 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 非营利性
  • 简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全党上下关注的热点,也是全国人民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把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大的时代课题提出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深入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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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非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可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存在过三种司法态度:以案例为载体的默示允许态度、以司法解释为介质的暖昧允许态度以及以董永华案为标志的明示允许态度。从这三类司法态度的归纳和分析人手,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问题时的不同进路和途径,这其中的判断标准可以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判断提供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同时也说明,当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运用解释学的方法阐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有助力作用。

  • 标签: 复议不予受理 可诉性 司法态度 司法解释 判例研究
  • 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 标签: 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 简介:地方人大针对地方政府融资中的还贷承诺进行审议和批准是否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步骤,伴随着地方债务风险一同引起公众热议。实际上,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的批准并非是产生地方财政债务风险的主因。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借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合法角度分析,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批准的产生过程和具体操作履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能完善地方融资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角色配置,对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政治激励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会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标签: 人大还贷承诺 合法性 制度功能
  • 简介:在世界银行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五种模式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主要有六种模式:小改的参数式改革、大改的完全市场化改革、中改的名义账户制改革、早改的公共预筹积累制改革、多改的多支柱改革和统改的整合碎片化制度改革。在这六种模式中,小改、中改和大改三种模式之间具有排他,而早改、多改和统改三种模式之间以及与上述三种改革模式之间都具有兼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模式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为政策选择提供了广阔空间。各国政府可以根据社保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保改革主要约束条件,制定灵活而又切实可行的政策,多管齐下,多项改革并举,实现社保改革目标。各国成功的改革政策组合可以概括为抢占先机型、配套改革型和拾遗补阙型,这分别以约旦、瑞典和智利为典型代表。本文总结了这些国家社保改革政策组合的成功经验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 标签: 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模式 政策组合 世界银行观点
  •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的关键。

  • 标签: 基本原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融贯性 规范获取
  • 简介:<正>一九八二年宪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克服了一九七五年宪法所坚持和维护而一九七八年宪法仍未纠正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等极左错误的影响,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秉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宪政走向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路线,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两个文明建设,使一九八二年宪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贯彻实施,开创了我国民主宪

  • 标签: 根本任务 经济建设为中心 广东省 现行宪法 改革开放 基本路线
  • 简介:齐耳的短发。沉稳的眼神,简洁而明快的套装。一看便知是位精干的职业女性。然而她并不是一位普通的知识女性,她的勇气与魄力,她的医术与爱心,都在诉说着她不平凡的追求。她,就是中国学会性病防治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特色医疗专家汪桂范大夫。

  • 标签: 专业委员会 中国性 大夫 防治 性病 学会
  • 简介:在地方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 标签: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 简介:任意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任意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 规范识别 规范设计 民法典
  • 简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

  •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诉讼法基本原则可诉性
  •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利益冲突 权义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