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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 标签: 证据链 结构主义 真实
  • 简介:限改未改打谁·田夫·(上接第32页)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第一、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该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16岁以上的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

  • 标签: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见危不救罪 处于危险之中 有期徒刑
  • 简介:新三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 标签: 全国股转系统 做市商 多层次资本市场 证券法
  • 简介:遍布在城市各个角落的ofo共享单车,因其醒目的黄色车身.而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小黄车”。想骑小黄车。需要用户在手机客户端中输入车牌号,得到数字密码后,拨动机械锁盘开锁。之后就能以1小时1元钱.单次使用2元封顶的价格随意骑行。

  • 标签: 数字密码 共享 利益链 灰色 隐现 车牌号
  • 简介:区块所代表的去中心化思想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其为去中心化提出的共识机制、竞争记账等策略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区块与生俱来的属性与电子签名天然契合。区块具有的回溯与共识机制为突破当前的电子签名局限提供了可能,使电子商务有了更为强大的法律后盾。随着区块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可能彻底颠覆传统公证制度。现今所谓的区块司法应用其实质,依然是电子签名及公证手段的增强,未充分体现"提供去中心化环境下信任"这一核心本质。我国司法机构天然具有国家赋予的"中心"属性,与区块提倡的"去中心化"似乎显得格格不入。未来司法领域应用中,区块会以联盟形式实现"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折衷。

  • 标签: 区块链 电子签名 公证去中心化 智能合约
  • 简介: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运用的证据有以下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记录:⑦视听资料。其中需要保管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另外,对于鉴定结论本身往往不易提出异议,然而对于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的保管却可提出质疑。在加强控辩双方质证力度,采取新的审判方式的今天,追查证据“保管”,质疑证据效力,对于质证,尤其是辩方的质证力量的增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提取了证据材料并不等于收集证据的工作结

  • 标签: 刑事诉讼 证据 质证 证据保管 法律价值
  • 简介:完善退市程序具有保障退市机制的公正实现、维护市场主导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的价值。境外成熟创业市场的程序监管的集中性,程序执行的阶段性和退市后去向的多样性几个特征,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我国现行退市程序行政力量过度干预、程序时间冗长、不禁止借壳重组、复核制度流于形式、退出渠道不通畅。我国创业退市应弱化行政干预、缩短程序时间、完善复核制度、疏通退出渠道。

  • 标签: 创业板 退市 程序
  • 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的建立已箭在弦上,被管理层列入正式工作议程。国际的建立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投资渠道,为红筹股公司的回归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但在国际的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不足,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外证券市场中国际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建立国际的相关建议。

  • 标签: 国际板 红筹股公司 公司治理 IPO CDR
  • 简介:我国《物权法》并未要求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学界多主张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但这种中心化的解决方案面临诸多障碍,难以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动产种类丰富且不断增加以及缺少和监控技术有效联结等问题难以解决。区块技术的发展和去中心理念的提出为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重构的技术支撑。区块技术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会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带来动产的不动产化、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以及物联网金融的发展。

  • 标签: 动产物权 动产担保登记 权利公示 区块链 物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