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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现对有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规定如下:一、凡有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办法。本条所述有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的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有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按现行免税办法执行

  • 标签: 进出口经营权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实行 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