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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计(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

  • 标签: 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处理 建设单位 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