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简介:知识产权合理性的理论总体可分为法哲学视角下的解读和功利视角下的解读.前者的代表理论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后者的代表理论为激励创新论.这两种理论分别为知识产权提供道德上以及经济上的正当性.但是,劳动财产理论对诸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解释力不从心,而盲目遵从激励论及功利主义也将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论证带上歧途,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制度自身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而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论证应是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统一.因此,单独的知识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均不可能解决知识产权合理性论证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完全否认另一种理论的重要价值,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让两种理论做到并行不悖、有机融合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内容.
简介:摘要:沙溪铜矿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为大型深埋裂隙叠加的斑岩型铜矿床。具有埋藏深,产状陡,品位低等特点。在沙溪铜矿详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受矿体产状较陡的特点影响,以往施工的深直孔对沙溪铜矿矿区内矿体控制效果较差,所得地质资料无法为矿山开拓设计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现采用坑内钻为主要手段,对矿区内矿体进行追索控制。以满足矿山实际生产中对矿体形态,产状,品位等参数的需要。合理的钻孔勘探工程间距对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矿山生产的经济性成正相关,为探究现有勘探施工间距是否合理,本次选取Ⅲ号主矿体见矿中心部位即铜泉山矿段7A-9B线,通过对比勘探时期和矿山生产时期的矿体形态、资源量等参数变化情况,判断沙溪铜矿现有勘探施工间距合理性与否。
简介:摘要:沙溪铜矿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为大型深埋裂隙叠加的斑岩型铜矿床。具有埋藏深,产状陡,品位低等特点。在沙溪铜矿详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受矿体产状较陡的特点影响,以往施工的深直孔对沙溪铜矿矿区内矿体控制效果较差,所得地质资料无法为矿山开拓设计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现采用坑内钻为主要手段,对矿区内矿体进行追索控制。以满足矿山实际生产中对矿体形态,产状,品位等参数的需要。合理的钻孔勘探工程间距对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矿山生产的经济性成正相关,为探究现有勘探施工间距是否合理,本次选取Ⅲ号主矿体见矿中心部位即铜泉山矿段7A-9B线,通过对比勘探时期和矿山生产时期的矿体形态、资源量等参数变化情况,判断沙溪铜矿现有勘探施工间距合理性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