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近平于十九大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振兴乡村的最重要前提是培育"两爱一懂"农村人才。然而,近代已降的城市本位的现代教育使乡村读书人日益"走出大山",造成乡土建设人才匮乏,百年来越是救济乡村而乡村越发落后的境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潘光旦提出乡土教育而避免乡村人才流失。重读潘光旦乡土教育思想可知,乡村建设须超越自外而内或自上而下的"到乡村去"地改造乡村的旧路,而要从文化自觉意识指导下,寻求乡村本位建设。乡土教育培育的人才是振兴乡村之最主要条件。进而言之,乡土教育有益于形成乡土归宿感,热爱农村与农民,当其接受现代教育后能"回乡村去",成为亲和乡村的建设人才。
简介:潘光旦认为,对于治理而言人才比物质、制度等更重要。近代以来乡治的最主要问题在于农村大学生外溢所致的地方人才匮乏。这与现代教育所致的农村人才外溢到城市有关:一方面,现代教育在内容上一反传统儒家的基于孝而维系家族或乡村的宗旨,这表现为儒家知识式微及地方性知识退场,另一面是教育的城市中心主义,表现为教育个人主义或国家主义。在资源与制度城市中心格局下,现代教育的接受者作为国家的人或自由个人而日益流向城市,以至乡村人才流失,现代知识分子对于乡村具有极强外生性,因其缺乏地方治理的德与才,故乡村日趋瘫痪。改善乡治要培育治人,需要乡村教育在地化,适度加强儒家知识与乡村知识,还宜限制教育的过分离乡化等。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简介: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对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进行切实的保障才是享有法定权利的根本点和出发点。本文从村民自治选举案进行剖析入手,引出了目前实践中对基本权利救济权淡化的现状,由此去探究救济权淡化的根源以及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如何去补救。本文仅本着这一观点展开:对法的“侵犯”并不只是指单纯的违反制定法,对法的漠视才是一种致命的侵犯。
简介: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并没有规定,当前关于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某些处罚领域依旧没有处理期限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其中规定内容杂乱无章,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再加之对处理期限制度没有清晰的定位,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超期作出的处罚行为的效力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种不完善的处理期限制度在实践中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增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需要向处理时效制度转变。处理时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时效的起算点、时效的期限、时效的延长、时效的排除事由、时效的终结点、最长时效和时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