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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个结果
  •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关键在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上,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本权/占有的分析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提供一个共通的、统一的理论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我国财产犯罪条文的设置特征与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现,以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作为界定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基础理论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一解释立场,债权人索取合法之债及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自然之债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索取基于是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而产生的自然之债及非法之债时则造成了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应以财产犯罪处罚。

  • 标签: 债权行使 财产损害 财产罪保护客体 法秩序统一 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 简介: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信访人与接访部门之间自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对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持一种排斥态度,导致信访行政诉讼判决之间相互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对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存在定性之争。按照是否实际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接访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过程性行为、实质性处理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本是一种行政行为,若改变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承认部分信访行政处理行为、以及介于过程性行为与行政处理行为之间的复查、复核意见的可诉性,对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信访受案范围使之类型化,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 标签: 信访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 可诉性 受案范围
  • 简介:关于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顾客钱款的行为定性,刑法界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的分歧。盗窃说阵营内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分为盗窃商家对顾客债权说、盗窃商家对支付机构债权说、盗窃商家财物说,诈骗说则包括一般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以及新型三角诈骗说。然除一般诈骗说外,其他观点均存在不足,无法妥当说明该行为的性质。根据对该类行为模式以及商家最终受损原因的分析,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类型为一般诈骗。

  • 标签: 二维码转账 一般诈骗 盗窃 表见代理
  • 简介:社会抗争关系到利益表达与维护,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国内的抗争诉求多集中在“权利与利益”方面。社会抗争行为发生在一定的场域之中,场域中包含抗争者、管控者、制度、规则等内容,场域具有非“是非”特征,呈现出一种波动性的“半闭合”状态。社会抗争行为场域的产生离不开政治机会结构,政治机会结构塑造了抗争场域,在场域中放置了政治机会与政治限制。当然政治机会结构是政府“过程学习”的结果,虽然政府有“内生性”学习目标(为人民服务),但是政府的学习也会出现偏差,因而社会抗争行为的场域——政治机会结构——政府的“过程学习”,这一衍变过程即是社会抗争行为场域的逻辑所在。展望未来,逐步构建回应性政治,在政治吸纳上做功课,遵循社会抗争行为场域的逻辑,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社会抗争 场域 政治机会结构 “过程学习”
  •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 标签: 电子商务 平台 新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总体福利损害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