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刑法学日益体系化、精细化的时代,数额犯之数额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问题,角度虽小但至关重要而学界又观点不一。数额之客观处罚条件说由于走向了使数额脱离主观认识、明显违背责任主义的极端,而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效果;数额之构成要件要素说不能使作为舶来理论的教义学方法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有效结合,对于解决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具体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数额之可罚的违法性说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得心应手,为数额之体系定位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方案,但尚需进一步对其进行论证。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引鉴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藤木实质处理构成要件说为原则,在数额犯的情况下例外采取佐伯说形式看待构成要件的观点。如此,既以教义学方法为依托,对传统阶层体系及理论做出轻微调整、本土改造,又实现了以中国刑法具体规定为背景的教义学知识的重构,最终达到数额之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的逻辑自洽以及功能自足。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对教育的要求程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教育资源的不断整合与扩大。资源得到扩大与优化的同时必然导致高校学生的急剧增长,在这一背景下“贫困生”的群体应运而生并随之壮大。如何帮助本来并不富裕的他们解决因经济困难所带来的后顾之忧,如何帮助他们摆脱经济负担,使其走上求学之路并顺利地完成学业,更好更健康地走上自己的人生规划旅途,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学生资助的德育工作也是要在不断探索中加以体现,育人是最终的目的,资助只是一种手段。要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开展新的方式、发掘新的途径。既要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又不得不考虑教育资源的优化配比、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而探求途径的根本还是得从高校资助工作的现状出发,寻求最合理的方式,探求资助与育人的有效结合途径。
简介:本研究报告遵循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历史发展脉络,将中国财政支农政策与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将财政支农政策与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国民经济恢复过渡期的财政支农政策(1949-1952年),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支农政策(1953-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财政支农政策(1979-1993年),“分税制”改革时期的财政支农政策(1994-2003年),“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背景下的财政支农政策(2004年以来).以全面客观发展的角度,去梳理、认识我国财政支农政策与体系的形成发展历程,系统地描述、归纳不同阶段中国财政支农政策与体系的特点与特征,为未来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和支农体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简介:美国事故指挥体系(ICS)自20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已逾40年,过往许多研究指明这项系统本身在运用上存在许多局限,这些局限虽非全盘否定这套体系在管理灾害应变行动上的优点,却是美国灾害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争论ICS实用性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依凭对ICS官方文件与在线训练教材分析的结果,讨论这套体系在设计上的逻辑与使用上的限制。文末笔者提出ICS在使用上的四项限制,分别为:①ICS无法应用在大范围灾害应变上;②ICS的使用者在面对不常见的状况与环境变化时,很难及时反应;③很难将ICS介绍给新加入救灾团队的个人;④ICS的使用者必须了解可进行临机应变的行动内容与范围。本项研究的成果可作为未来讨论ICS的基础,文末还提出未来研究ICS的方向与可能的发展,或许可为有志研究ICS的学者提供一些可行的发展方向。
简介: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形成了三种模式,即两分制、三分制与四分制。普通法采取的是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但这种犯罪论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与普通法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不同,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了一种三分制犯罪论体系,其克服了普通法两分制体系的缺陷,因此更为科学。《模范刑法典》三分制的犯罪论体系和德国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存在共通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和实用性的优势。作为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存在体系性不足、逻辑性不强和实用性不佳等重大缺陷。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采用更为科学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