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12月颁布,1999年1月起实施(以下简称《高教法》)。这部重要的法规,是在总结了近5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新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的颁布为我国高教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实科教兴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高教法》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部重要大法,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地位、基本制度、法律地位、办学的自主权、教育的管理体制等等,特别是对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它解决了多年来悬而未决的或政策已明确,但执行起来又常有争议的一些问题。使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健康发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高教法》确实是一部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教育大法。建国五十年来,对于如何在高校内部建立起高效优化的高校领导体制,使高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这一...
简介:“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在实践中由法院通过个案中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认定,存在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的适用不确定性问题,不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裁判和行政审判权威维护。重视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中蕴含的中国本土法治经验,并对这些经验进行理论挖掘和总结提升,有助于形成可操作的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认定规则。可将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撤销判决阻却事由,细化解释为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行政行为违法痊愈、行政行为情势变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特别规定等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