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8 个结果
  • 简介:有别于现存工业机器人之安全标准,新ISO13482个人护理机器人安全标准将是全世界第一个由IS0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发行用来确保人类与机器人能够碰触彼此、共享空间以容许机器人向人类提供服务的下一代机器人安全标准。新ISO13482安全标准包含(1)移动仆从机器人,(2)载人机器人,(3)身体辅助机器人等三大类服务机器人之基本安全要求,这种"人类—机器人共存的安全性"在未来将给服务机器人法制之下的机械安全认证、产品责任、伦理与保险等制度带来变革性的重大影响。

  • 标签: ISO 13482安全标准 人类一机器人共存的安全性 服务机器人
  •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内外资的交流,同时也提升了对律师服务市场的需求,尤其是跨法域案件的频出迫切要求在自贸区内开放律师服务市场,降低外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门槛,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服务市场准入有很大的限制,因此建议在自贸区试点完善律师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机制,设立合伙型联营律所,逐步采纳公司化运营模式,制定规范律师服务市场的配套实施细则,从而深化改革自贸区律师服务市场.

  • 标签: 自贸试验区 律师服务 扩大市场准入条件
  • 简介: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司法制度体系,对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与国际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就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完整、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司法制度。据了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本质原因大多为家庭问题、社会问题,而司法程序并不具有彻底解决此二类问题的功能。

  • 标签: 非监禁化 社会工作服务 暂缓判决 犯罪刑罚 不起诉决定 刑罚制度
  • 简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 服务中心 司法为民 于全 党的群众路线
  •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国家法治建设、法律服务工作、公证工作等不同层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为新时期公证事业发展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公证工作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肩负着服务改革发展、服务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公证工作实现新发展。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公证工作发展方向(一)立足大局,深刻认识公证工作新要求。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协调推进'四

  • 标签:
  • 简介: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 标签: 无线网络技术 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 无锡市 公司 有限
  • 简介: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现代人权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宪政价值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性和重要性决定了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优先性。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民主监督功能。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于重视救济被侵权人而忽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潜在压制。由此折射出我国在言论自由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相关规则的重新设计以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完善我国新兴媒介下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 标签: 言论自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比较研究 规则设计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