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苛内媚外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已有之,绝非鸦片战争之后的产物,它与国家主权是否完整并没有直接关系。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政府拥有完整主权,却在涉外活动中长期运用苛内媚外的手段处理问题,洪任辉案以及美国人亨特的著作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苛内媚外法文化在清代登峰造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苛内媚外的法文化激化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十分恶劣,使国家与民族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往的涉外法律史研究,比较重视涉外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研究,在涉外法律文化影响研究层面稍显不足。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以史为鉴,严防苛内媚外法文化的死灰复燃。
简介:由于条约实施机制存在缺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社会权在国际层面一直得不到有效救济。这一状况对国际人权保护的连贯性和整体性产生了长久的负面影响。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报告程序之外,议定书还确立了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三位一体的准司法性权利救济程序。这将会大大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结束社会权与公民权国际保护不平衡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