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已经或即将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均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在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也通过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给予特别保护。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并非屈从于外力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强加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异化物,而是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基于本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通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美国业余体育法的发展历史,并通过解析SFAA诉USOC案中法官对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阐释分析和探究该法的价值取向与具体适用原则.从而厘清美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逻辑和进路。这不仅对于反思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现状具有参照作用.对于理性选择规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也具有借鉴价值。
简介:约翰·希克针对近代全球化以来愈发突出的宗教多样性和多元性事实以及由宗教相遇造成的基督教危机,从宗教之解释出发,批评盛行的宗教排他论和宗教兼容论,提出多元论假设并倡导宗教多元论和宗教对话,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逐步构建了宗教多元论体系。其中对约翰·希克宗教多元论影响重大的有康德、维特根斯坦和W.C.史密斯。约翰·希克的宗教多元论思想可以概括为“世界各大宗教传统具有一个共同的基本信念,即宗教经验不纯粹是人的精神观念的投射,而是人类对同一个终极实在的不同回应;应承认虽然各自的回应差别甚大,但都是同等有效的,都拥有一个共同的救赎论结构,即世界各大宗教传统在整体上都是人类生存从自我中心转向实在中心的拯救/解脱的语境。”尽管多元论仍面临许多理论困境和批评反对,但约翰·希克宗教多元论及其三大支柱——一个终极实在、宗教之解释和共同的救赎论结构的提出,有巨大的合理性和解释力,是宗教经验和宗教学研究思维方式的变革,对基督教神学做出了重大的范式更新、转换甚至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