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首先,我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先生,代表辽宁省检察机关,向出席这次盛会的各国、各地区反贪执法机构的同仁和国际友人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建立廉洁政府,有效减少和消除腐败,是各国、各地区共同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司法机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活动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致力于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腐败犯罪案件6131件8403人。我们不断完善措施和对策:一是坚持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依靠社会公众打击腐败犯罪,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举报制度,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配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站,为公众举报揭发腐败行为提供畅通的渠道,增强了检察机关发现和侦破犯罪的能力。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查办和预防腐败犯罪工作的情况以及公众关注的重大腐败案件的办案进展。
简介:把"行为-过程"范式与"法律-制度"范式相结合作为研究视角,分"效果"、"互动"、"供需"三个维度观察四川省20年(1990-2010)来的行政检察实践,可以发现:行政检察面临着多重瓶颈,主要体现在监督质量尚需改善、社会认同仍需提升、规范依据亟待调整、理论研究尚待突破等几个方面;为了突破有关瓶颈,检察机关采取了增加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强化舆论宣传、约束监督活动等完善措施。遗憾的是,上述对策并未化解何谓"法律监督"、"行政检察"的理论困惑,也疏于厘清行政检察的制度框架、运行机制。着眼于平衡"供需"、优化"互动"两个目标,能够意识到破解行政检察瓶颈的可行路径在于:引入"裁断性"与"启动性"的分类方式来解读"法律监督",设计"四层级"的行政检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立案与审查、调查与决断、文书撰写与保留、舆论引导等一系列机制。
简介: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