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美国是世界上设定法人犯罪圈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理论上,几乎任何犯罪,法人都可以构成,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检察官对追诉法人犯罪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传统上,检察官对于法人犯罪案件通常有三种处理模式:(1)提起公诉,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涉罪法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应刑罚。(2)辩诉交易,即就涉嫌的犯罪数量、具体罪名(重罪或轻罪)及其相应刑罚与涉罪法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法院裁决认可。(3)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撤销案件,不再对涉罪法人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检察官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法人犯罪案件处理模式:审前转处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法人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模式处理的。然而,这一模式也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挑战:学术界对此质疑不断,律师界亦颇有微词,法官启动了司法审查,甚至美国国会亦介入了调查。其前景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最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增设类似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评判这一建议是否可行,有赖于深入考察美国的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鉴于此,本文拟对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的述介并予以客观的评析,以供我国立法机关资鉴。
简介:<正>19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非天生所固有的,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改善他们,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刑罚的目的是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以保卫社会。这一理论不无可商榷之处,随后的实践中也确实为融报应、威慑、教育为一体的一体论所取代。但是,其中矫正罪犯的思想一直是现代各国刑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今世界范围的刑罚改革浪潮中,矫正刑独领风骚。在制度建设上,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不仅是刑罚理论的制度化设计,其中渗透的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思想更值得我们深入挖掘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