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简介:急救是指短时间对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灾祸、创伤与疾病的紧急救护。(引自《医学小百科.急救》.钱信忠主编.天津科技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第1页)。它属急救医学范畴,注重处理伤病急救阶段,亦可将其划入应用医学范畴。急救应用技术大致由生活遇险求生术、意外创伤急救术、各科常见危重病症急救术、蛇、虫、疯狗咬伤急救术、各种中毒急救措施这五部分内容构成,不仅包括正常人体卫生常识等医学知识,还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一些知识。它不同于警学院校中已设置的《法医学》课程。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引自《法医学》郑仲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6月第一版,第1页)。法医学以人身为研究的主体,同时对各种与伤、亡有关的物证进行研究,而本文所涉及的急救应用技术主要是指针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事件(即天灾人祸)所采取的多项紧急对策与措施。
简介:在不作为医疗过失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倘若患者罹患的是本身治愈率较低的疾病,在诊疗过程中又遭遇到医生的过失(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死亡或遗留下重大后遗症的严重后果.仅仅因为不能证明医生不作为与患者死亡或留下后遗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否定对患者的一切救济显失法律公平。日本最高裁判所针对此种情况.在平成12年判决中首次创设了“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侵害这一概念.在一定限度内对给“生存可能性”这样的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提供救济.随后又通过三个相关判例对该理论进行了拓展。关于“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究竟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还是因果关系证明的缓和在日本实务界与理论界尚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