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历史唯物主义阐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是,有些法学理论著作这样描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在旧社会里自发地形成”,“社会主义法并不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当社会主义法出现后,首要的任务即摧毁旧经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新经济,为自己创立坚实的经济基础。”(见《法学基础理论》67页、183页)这样说来,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不是上层建筑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先有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
简介:<正>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包含定性和定量两个部份。定性——社会主义;定量——初级阶段。这个基础的基本内容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比较低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较落后,无论从生产力的量还是质上看,都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生产关系方面,不能不保留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公有制虽占主导地位,却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公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带有不同程度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后者在一定条件下会有较大的发展;在分配方面,按劳分配虽占主导地位,却存在着按资金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等现象,对于从资本得到的收入,可以叫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仍应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在政治思想领域,由于生活水平不高,民主发展不够充分,文化不发达等原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还不能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影响还比较严重;在政治制度方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