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存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以得索取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赁证通常是指办理了工程结算文件),纳税期限为次月的5日,10日,15日或1个月,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信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指南解释为年度的最后一天),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有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成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上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时间方面的,各自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工部分预度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对营业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简介:前不久,我们在对某国有林场1998年度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时,通过对本年利润科目的审核,意外地发现了该林场于1998年年末将林场的工地744垧分别有偿地租赁给了社会各界人民,并签定了201份上地长期租赁合同书,合同的总价款为274.4万元。通过对已列入到帐内的收取长期土地租赁费的核实,发现帐内列入的收入仅为213.26万元,此合同金额274.4万元,少入帐61.14方元。那么,这61.14方元的工地长期租赁费到哪里去了呢?让人百思不解。为了查找其下落,我们一方面从检查该林场收取租赁费的收据及存根入手,共审查了十几本票据,逐笔地进行核对,终于发现有39笔已收入但未入帐的土地长期租赁费4
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乙公司在邻近居民区的甲单位旁开设了一家干洗店,生意十分红火。丙某看到后,也想在此开设一家干洗店,正好甲单位要将其临街的两间门面房出租,丙某便与甲单位就租房开店事宜进行协商。乙公司为防止丙某抢自己生意,也找到甲单位有关负责人,称自己生意不错,为扩大经营面积愿租下甲的临街门面房,且提出了比丙某高得多的租价及房屋上下水道和照明线路改造方案。甲单位为此腾空了房屋并进行了上下水道和照明线路的改造。当丙某找甲单位要求尽快签订合同时,甲单位有关负责人称工作忙,要过几天才能考虑。而当甲单位找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公司也称还要再考虑考虑。过了一个多月,丙某不愿再等下去,决定到其他地方租房开店。乙看丙已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