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引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和欧洲联盟的材料及统计以便说明妇女在各国和地区工会中的地位和状况。众所周知,在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工会领导机构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很小。以英国的几个较大的产业工会为例,在机械制造和电子仪器工会以及保健工会等6个大的产业工会中,会员总数有579万多人,其中妇女有196万8千人,占会员总数的33%。但是,除个别产业工会以外,妇女在工会领导机构和工会中央工作人员中的比例却远远低于30%。应该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英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并不是最坏的。例如,比利时在90年代初,妇女会员占会员总数的33%。但在全国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的比例中占10-15%,而在全国总工会
简介:通过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分析15-34岁城乡青年在离婚率、早婚率、大龄未婚率、生育率、多孩生育率、生育年龄等方面的异同,并结合社会学、人口学等相关理论探讨导致这种差异的根源。结果显示,城乡青年的婚育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就婚姻状况而言,乡村青年中更多的产生离婚和早婚行为,乡村男性青年离婚现象最普遍,乡村女性青年早婚现象最突出,而城市青年中大龄未婚现象更普遍,尤其是男性青年,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剩男"现象较"剩女"现象更普遍;就生育状况而言,乡村青年更多存在早育、多育、生育水平偏高的现象,传统生育观仍然在乡村青年中处于统治地位,阻碍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简介:婚姻状况证明"是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及当事人与对方有无血亲关系而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婚姻登记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婚姻登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必要的法律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农经站长担任,但由于该村民兵连长比其资历深,就硬性要求其为自己不到法定婚龄的亲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该站长也感觉到不应该出假证,但由于不明白出具假证的后果及应负的责任,加上人情难却,就稀里糊涂地为其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当事人骗取了结婚证书。此事经婚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时,该站长后悔莫及。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负责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原则性并不是很强,很多人不知道出具证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总认为结婚是好事,不必那么认真。如果婚姻管理机关在负责制印婚姻状况证明时,或在每本的扉页,或在每页的存根部分印上有关法律条款,随时向出证人员提个醒,也许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