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简介:立法法的修改有益解决地方性法律对全国性法律的重复问题。但是,就最高立法机构所颁布的(狭义)法律而言,法律重复现象依然存在。法律重复可分为两类,即法律的整体重复和法律的条文重复。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属于典型的法律整体重复,相同法条在不同法律中的穿越和非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权利和守法义务的宣誓则属于法律的条文重复。须予以正视的是,法律重复会带来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产生的表象原因在于立法技术的粗陋,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立法惯例、特定的法律或权力观念。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有必要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基于立法的统整性原则,两法的合并实有必要。
简介:罗马法上的私犯首先是与公犯相对立的,是指侵犯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而私犯与准私犯的对立提出是以债的发生根据的四分法(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为前提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分别规定了四种私犯(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和四种准私犯(法官枉法裁判行为、抛掷或倒泼行为、放置或悬挂行为和属员致害行为)。对于私犯与准私犯的分类标准,学者分歧多多,提出了各种学说,但无法达成共识。虽然这样,罗马法上此种分类、体系及其争议,深深影响了西方国家的侵权法,形成了近现代侵权法的两大立法范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原则以及一般条款等最核心要素无一不是此种影响的结果,我国侵权法亦学习借鉴了其最终的理论发展成果。
简介:应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构成要素,包括禁止"什么"、"谁"自由、"何种"自由,理论前提;其局限性包括"禁止"的验证标准模糊和不确定性,"禁止"应具有程序性或形式性,自由存在内在权利界限,外在环境限制等。借助利益、价值分析的价值衡量工具,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法地位,建议以其弥补宪法监督原则不足,建议在司法审查中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地位、冲突条款的裁量规则和方法。建议行政许可设置的必要性标准要素与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要素,分析行政许可决定与法律、行政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讨论行政许可类硬法与软法之法理配置和理性选择规则。
简介: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是在抛掷人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居住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罗马法上的抛掷或倒泼之诉,将受害人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让居住人承担了一种不要求其过错的客观责任。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过错责任的坚持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等原因,后世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做出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只有少数沿袭了其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是属于此等少数派。通览我国学者从各个视角的分析论证可知,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过于偏向利益保护,极大压制了行为自由,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都值得反思。鉴于此条已为成文的立法,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尽量在适用地点、对象、方式等方面限缩其消极影响,一定程度软化其规定,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在将来的修法中删除之,并加强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