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往对沈崇案及其引发的“抗暴”运动的研究,一般多致力于学生的抗议活动和国共双方就此展开的攻守进退。相形之下,沈崇案本身的研究尚待深入,其中的疑点也亟待澄清。即便研究者广为引用的当时报刊,对沈崇案的报道也莫衷一是、众说不一。如:沈崇到达北平的时间,或说“12月20日”,或说“12月1日”;案发的具体时间,或说“八时许”、或说“八时半”、或说“九时”、或说“十时半”;沈崇的父亲沈劭,或说是“交通部某处长”,或说是“现任交通部次长”。甚至自称走访过沈崇本人的《燕京新闻》,其报道也有失真之处,所谓“沈崇的亲属”,其言论也未必真实。如果说上述细节尚无关宏旨,那么有关沈崇本人身份的疑点至今仍未得到完全澄清则属遗憾。
简介: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性内在规定。中国农民作为国家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农民获得平等公民权利和养成基本公民精神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农民不仅因国家的“政治屏蔽”面临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性消解,而且也因农民公民意识的薄弱,农民身份面临着“自我锁定”,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两大根源。我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其首要表现为农民的“公民化”。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既需要农民公民精神的养成教育,也需要农民公民资格的国家认可和承认。中国农民现代公民身份的建构与重塑是保障农民权利、推动乡村治理、巩固民主基础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简介:基本案情原告赵盛强、宫克系夫妻关系。1981年10月29日,原告宫克在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名男婴,按医院的规定,新生儿由院方医护人员在婴儿室看护3日。3日后,原告宫克同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交予的男婴一同出院,该男婴取名赵达,由二原告抚养至今。2001年4月6日,赵达在大学参加义务献血时,得知自己的血型为AB型。二原告方知赵达并非亲生子。后经多方寻找,并经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为二原告与赵达无亲缘关系,与原告宫克同在被告处生产的李爱野之子孙超系二原告亲生子。经多方调查寻找获知,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疏于管理,导致串子。二原告在寻子及为赵达寻亲期间共花各种费用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