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邹某以个人独资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7月取得了预先核准的联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邹某聘请韩某、郭某为工作人员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与出租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申请行政许可时,劳动行政部门以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为由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司登记程序暂告终止。邹某为了不影响到手的业务,于9月份与某矿业公司签定了派遣协议,并实际派遣劳动者60人。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摸底调查中发现,邹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某矿业公司随即也做出了不予支付邹某当月管理费3000元的决定。
简介:公司设立登记是公民自主创业经营的“门槛”,通过立法对个人、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分配,是国家管理公司设立活动的基本手段。与之配套,立法中权责利的一致、执法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司法中公力救济(矫正)机制与私力救济手段、目的的协调,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目标实现的必备条件。当前公司设立登记中行政权力与责任不一致,行政执法、刑事纠错与民事救济彼此脱节,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救济,这既有重刑轻民、大政府小社会等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等原因,也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法律理念缺失,法律背后利益博弈的失衡,以及人为、机械割裂刑事、行政及民事(实体与程序)的错误法律观和司法观的影响。
简介:说起回避制度,很多人总认为这是司法、行政机关内的事。笔者却以为,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广泛传播性等特有属性,所以对新闻工作者实行回避制,其意义更大。它不但对纯化新闻职业精神有利,而且对增强报业竞争乃至整个报业发展都大有裨益。日前,听笔者的一些新闻界朋友说,近来,分布在本市各单位的一些同学、老乡来请吃饭的人特别多。确实,每逢节假日到来,一些单位和当事人对新闻界就发起新一轮攻势,希望能借助一些特殊因素和新闻界搞好关系,上几条宣传表扬本单位或本人的稿子,以便写年终总结时能派上点用场。也有的则希望能对本单位笔下留情甚至撤下对本单位的批评稿,以便年终考核时能捞个好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