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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7月3—5日在浙江台州召开,由浙江大学亚太休闲教育研究中心、浙江大学人文旅游研究中心和首都师范大学美学研究所联合主办。会议主题是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战略,通过文化创意促进海洋审美休闲经济发展。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扬州大学、南昌大学、苏州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鲁迅美术学院、暨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高校的30余名专家学者,以及商务印书馆、《江苏社会科学》、《社会科学辑刊》、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编辑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围绕海洋资源(海洋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的审美、休闲旅游资源)、审美休闲经济(海洋、海岛、海港、滨海的审美、休闲旅游经济)与文化创意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山东大学资深教授曾繁仁、北京大学中文系特聘教授龚鹏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何建民分别就“海洋生态”、“海洋文化”和“海洋休闲经济”作了主题演讲。

  • 标签: 海洋资源 审美经济 学术研讨会 文化产业 休闲旅游资源 南京大学出版社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 标签: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