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
简介:土地流转可分为村社自发土地流转和政府推动的土地流转,二者具有不同的发生逻辑,并对农村社会造成不同的影响。用城郊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去论证非城郊农村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合理性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大部分农民有利的农民权益论调,从现实经验来看并不成立。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将危及农村整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推动土地大规模流转,使土地集中到少数“种粮大户”手中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价格的论调,同样经不起现实检验。只有通过土地自发流转形成的耕种中等规模土地的“中农阶层”才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战略安全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