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年1月,全国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总计118156人次,同比上升11.9%,2月全国会见100440人次。全国看守所这两个月未发生一起因看守所原因致使律师不能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另悉,目前全国看守所共聘请特邀监督员12651人,巡查监督15724次。据有关部门介绍,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制度于2011年9月在全国看守所全面推行,该项制度要求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志愿人员中选聘特邀监督员,二人以上的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时间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巡查看守所,可以参加看守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活动,听取看守所工作情况通报,可以向看守所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看守所履行职责、执法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简介: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配偶不再结婚方能继承其遗产,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将身份行为作为财产行为的条件。这种遗嘱看似不当干涉了配偶的婚姻自由,实则并没有违反另一方配偶的意志,因此不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定这种遗嘱无效,实际上不当干涉了遗嘱人合法的财产权,有违比例原则。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