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学界,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们则意见比较统一,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农民。通过对文义解释等解释方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个人而不是农户,农民个人享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简介:摘要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加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施以东部沿海地区为重心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因此,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却呈现出扩大的趋向。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民——从法律解释角度的证成
略论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