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增值税制仍沿用了以前在产制环节部分产品中课征的“生产型”增值税,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权宜之计。第一,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因此,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第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另外,“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出口退税难以充分实现,出口货物价格中含有某些税收成分,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国内货物与进口的同类货物在税基上也存在着差异,无法展开公平竞争。
简介:一.企业改制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一)征管滞后。首先是企业改制以后,纳税主体难以界定。随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国有、集体、私营经济成份相。交融,各种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组建、衍生、扩大、缩小、消火、重组的频率加快,经济成份更趋多元化、复杂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增多,所有制形势日趋复杂。有的名义上有纳税主体资格,但实际上既无经营能力,也无纳税能力;有的企业由于改制后注销、变更登记滞后,经营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增加了税务机关认定应税主体的难度。其次是企业改制后,管户数量剧增,零散税源很难控制。在目前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小企业多采取化整为零、划小核算单位的办法,过去的一户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