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己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借:银行存款
简介:早在1954年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加强财政监察,毛主席在中央的会议上就特别提出了这一点,这是以后财政工作的关键。”这一论断是非常正确的,事实证明:计划经济条件下需要财政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财政监督。本文就如何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我们做好市场经济下财政监督工作问题谈一点看法。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财政监督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只有实现强有力的财政监督,才能保证全国的财税政策统一,从而达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才能及时分析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