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通用规范明确了对于各类工程结构的性能要求,反映了对于工程结构的控制性底线要求,突出了规范的技术法规性质,政府部门“抓大放小,简政放权”。现有规范体系以政府主导为主,主要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标准+企业标准,通规实施后的规范体系发生变化,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工程规范)+推荐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住建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意见》指出:“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团体标准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订入合同,即为工程建设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通规未实施前构件层次的结构可靠度比美国低18%左右,比欧美低14%左右,通过实施后可靠度基本跟美国及欧美相当。
简介:摘要:由于对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与模糊,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阴阳合同”乃至严重的工程纠纷。针对此类现象,本文站在最高法立法初衷的角度,结合《行政法》“合法行政”的原则,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