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简介: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1998年8月中旬公布的《全球因特网使用者和网上商业预测》研究报告,到1998年底,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估计在1亿左右,到2002年,这一数字将增加至3.2亿。该报告中还说:1997年,全球有7810万台上网工具,2002年可望增加到5.15亿台。截止1998年5月,我国网上用户已达106万人,比1996年初的2万人增加了50多倍。数据表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因特网已成为我们进入信息社会的强有力象征。然而,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数字化犯罪。这种新的犯罪形式给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国家信息安全。数字化犯罪的种种形式数字化犯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