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
简介:一、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环境侵权因其所独有的间接性、复杂性、广泛性、缓慢性等特征,致使环境纠纷的诉讼旷日持久;且又因其因果关系之证明,动辄牵涉高深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非一般常人所能了解,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从而使受害赔偿无法早日实现。而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因囿于私法自治窠臼,未能圆满解决因诉讼拖延和因果关系证明烦累而造成受害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有鉴于此,有人提出,既然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积极地谋求人民的福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保障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实质的自由平等;那么对于环境侵权被害人的救济,国家亦应力谋解决。也就是说,在不违背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借助行政权力的作用,斡旋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使被害人早日获得赔偿,从而解决因诉讼拖延的烦累致使受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这一主张因符合现代国家团体主义的思潮,而被普遍接受,并且形成了具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