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领导就是责任”,是邓小平同志党建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1978年12月23日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现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1980年8月,小平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小平同志关于领导责任的思想对于改善我们党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权力观念.即责任是它第一重要的品质.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富民强国的责任,而首先是权力对自己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承担后果。富民强国的任务太大.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才能最终使社会财富获得增加.因此任何个人或一小部分人无力承担它。
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