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性巨大占位性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简介:当今的世界经济已进入到知识经济的阶段,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权利表达的一种形式和一项制度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占得先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全球经济化、国际分工专业化的不断深入和细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明显,企业借助知识产权取得国际化竞争的优势是其选择的必然。但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起步比较晚,没有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还存在的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所以,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探讨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的解决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简介:“一带一路”建设中有许多宪法问题,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乃至成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众多不同形式的合作文件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亲自签署这些合作文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宪法精神,而具有条约和重要协定性质的合作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
简介: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几个问题:社区矫正法中将社区矫正对象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更为恰当;建议设专章或者专节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设置、职责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务员及部分人民警察组成,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及法律保障加以明确规范;对公检法司各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授予社区矫正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并规范、细化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