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简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伊德案是最重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博伊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在博伊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伊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对于中国来说,该判例关于财产利益的分析颇具启发意义。如果承认拟扣押的"证据"有可能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即使扣押证据承载着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我们依然需要为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干预设定一个规则或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