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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 标签: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 进出口经营权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 税收管理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 标签: 企业所得税 中西部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低税率
  • 简介:各总公司:现将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部直属各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尽快建立本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 标签: 业务招待费 国有企业 职代会 使用情况 报告制度 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