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被告人高××.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房山县人。系湖北省十堰市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实业开发总公司商品车发送公司汽车司机。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20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高××于1991年5月19日1时许,驾驶湖北04——临0650号“东风”牌货车往沈阳送车,途经山东省茌平县茌平镇农机加油站加油时。以先加油后付款的方法,骗得该站工作人员的信任,加汽油80公升(价值112元).而后假装到驾驶室拿钱.开车企图逃跑。该站工作人员尹××跑到车前阻拦,连喊停车.被告仍强行开车。尹便抓住汽车面罩,不让开车,但被告仍以低速前行,迫使尹倒退数米,尔后尹趴在保险杠上。被告高某将汽车开上公路,左右猛打方向盘.妄图将尹甩下,然后推四挡逃窜。行驶约450米,被交警队查获,尹方幸免,但手脚部受轻伤。
简介:贪污错误与侵占错误是经济类错误中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违纪主体不同。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农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七条,按贪污错误处理。侵占错误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某企业(公司)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企业(公司)财物,如其不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