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简易程序有三个基本价值,即效率、效益、正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做出了重要调整。在此背景下,为客观展现刑事诉讼运作的机理,针对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趋同下的追诉倾向、事实认定下的程序简化、辩方制约缺位下的职权主义、分权失效下的流程协作等检法关系特点进行剖析。上述四个特点也表明立法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完善的空间:一是法检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弱化",一定程度上受法检机关各自的目标考核机制和差错案件追究机制影响;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检机关与私权利的被告人之间的权利明显"不对等",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选择权、变更权及救济权尚没有得到足够保护;三是刑事简易程序控辩双方的作用"虚化",简易程序不等于简单化,甚至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仍需进一步协调平衡。
简介: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及时处理,排除因刑诉法规定的不确定性对法院审理判决的障碍,同时规范对不适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