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简介:改革开放近40年,中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用30年时间过渡到一个消费型社会,走过了美国60年、欧洲150年走过的路,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震撼世界的巨大成就,这既要归功于中央改革开放的方向指引,又要归功于地方实践创新和实践探索。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实际上中央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不是中央决策层闭门造车的结果,而是地方实践创新和实践探索经验的总结。中央就改革开放作出了顶层
简介:近来,在我国城镇化的讨论中,学界、政界、传媒界以至社会各界,越来越认同一个观点,即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怎样认识人的城镇化呢?一方面,人的城镇化的说法不绝于耳、一时蜂起,变得十分普遍;另一方面,究竟什么是人的城镇化,理论内容并不十分清晰。口号一旦被泛化,往往容易离开本意。因此,有必要作一辨析。笔者以为,人的城镇化的对立面是'物的城镇化'或'土地城镇化',即片面重视城镇化中的物质设施的建设,大片土地被改变为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