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河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于科层制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河长制”的规范建构应当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双重视角加以考量。党政负责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层级管理、目标责任与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制度的主要内容。“河长制”在当下的流域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面临权责配置边界不清、权力依赖特征明显、共治精神不足、与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不足等制度困境。对于这样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新型水环境治理制度,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的辩证法观点,肯定其在当下中国水环境治理中的正向作用,同时通过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衔接、多元共治精神的引入,实现“河长”职责的明晰化,建立党政主导与多元合作治理的协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协同,为这一制度注入更多的法治品质,消解其逻辑悖论。
简介:长期以来解决执行难的举措都以实现财产权为主要目标,忽略了抚养权强制执行的应有地位。财产法本位的固有思维与制度背景造成了实务界对抚养权强制执行存在误读,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抚养权强制执行措施的间接性是执行难的另一原因。同时,抚养权强制执行涉及与刑法的衔接,但对前者的长期忽略,导致了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裁定的实行行为类型付之阙如,造成了罪刑适用的混乱。基于实证法,可总结出双轨制执行模式以作为连接执行与拒执罪的桥梁,从此视角入手,能为抚养权执行中罪与非罪、行为主体、罪的行为类型、量刑的合理化提供有力的分析路径,推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日臻完善与体系化。
简介: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政权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维系和运行的基础性安排.深圳市四级老年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同于典型的科层制结构和治理结构,呈现出“类科层制”的组织结构特点,即组织之间存在着建立在非正式制度基础上的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依赖社会关系等作用机制,具有非制度化、不稳定性等特点.地方老年协会的这种组织结构是国家对老年协会职能定位以及老年协会自身组织特性双重作用下的结果.老年协会发挥着政权支持、利益调节和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对老年群体的再社会化、参与利益协调和政策制定、提供公共服务和培育社会资本上.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老年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既实现了社会权威的再造,也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简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