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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都能从其父母监护职责缺失、家庭教育不良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原因,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又与亲职教育缺失不无关系。亲职教育有利于其明确和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有利于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支持,有利于监护人自觉学习和参与。亲职教育制度构建应以理清基本思路为前提,着力做好顶层设计;以政府机构为统领,着力管理和执行体系构建;以规范化管理为依托,着力加强指导者队伍建设;以专业化支持为手段,着力预防和化解家庭问题。

  • 标签: 亲职教育 家庭教育 监护干预 制度构建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注重审判中庭审的地位,需要探索、完善包括交叉询问在内的各项庭审制度。因此为适应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制度的要求,根据英美法系庭审模式下交叉询问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交叉询问规则适用的现状,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合理的询问,加强对交叉询问的准备,完善其在询问过程中的一些配套制度

  • 标签: 交叉询问 审判中心 庭审实质化
  • 简介:未成年人警务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少年司法制度和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帮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以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达到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 标签: 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主要问题 对策建议
  • 简介:西方国家在新公共管理中,坚持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制度取向.这一制度取向的基本内容是: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根本出发点,以掌握国家政治权力为主要目标,以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为基本策略.由于采取了新公共管理途径,这一制度取向在具有政治性这一价值理性特征的同时,也具有公共性与效率性等工具理性特征.

  • 标签: 西方国家 公共管理 制度取向
  • 简介:英国的地方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西方发达国家治理改革的首创者。20世纪70年代末期,英国借助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启动了自身的变革进程;90年代,它进一步推进了以更新地方政府制度、优化地方政府运作体系、振兴地方民主、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多层级治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分权化改革;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又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调适。制度环境的变化、旧制度的约束以及改革者的选择,这三个要素是影响英国地方治理改革进程的重要情境因素。英国地方治理制度的变迁路径以有意设计的干预式制度变迁为主。经过30余年,英国确立了多层级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的自主地位,形成了治理主体多中心化的参与式地方政治。这些新的制度安排已弪开始逐渐成型并发挥作用,但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和政党政治的影响,它们仍处于不断调适之中。

  • 标签: 英国 地方治理 制度变迁 多层级治理 政治参与
  • 简介: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权力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的力度,明确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为了提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定了法律和法规的制度立法建议。基于这种情况,提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促进建议的效力,不影响合同等法律的一般规定。

  • 标签: 民事诉讼 民事法律 行为 效力
  • 简介:目前,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纳为附属立法模式、独立立法模式和半独立立法模式三种。我国少年司法的立法模式属于附属立法模式,应当加以改进。当前来看,可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刑法专章,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司法型少年法。

  • 标签: 附属立法模式 独立立法模式 半独立立法模式 司法型少年法
  • 简介:意大利在1988年《少年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并在司法实务中逐步增加适用比例。作为一种分流措施,暂缓判决体现了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化的特点,也是意大利宽宥与温和少年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通过对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介,我国建立与完善暂缓判决制度需要设置预审阶段和预审法官,将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缓刑官在暂缓判决考察期内为少年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放宽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建立监督法官对暂缓判决程序进行监督等。

  • 标签: 意大利 少年司法 暂缓判决 司法社工
  • 简介:本文主要讨论了应对危机的制度变革方式。通过缓慢而痛苦的干预和摸索,欧洲央行为濒临崩溃的欧洲金融和银行创造了新的政策空间。但是,实施紧缩和大幅削减政府支出的承诺,使得实现更强大联盟的目标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渺茫。尽管欧洲资本主义通过不断的巨额公款紧急救助得以继续生存下去,但是欧元区经济在不久的将来会面临某种崩溃的局面是显而易见的。

  • 标签: 欧洲一体化 全球金融危机 治理公共政策 欧洲战略选项
  • 简介:我国从1991年开始制订了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效力制度,在1992年、2012、2015年四度修正法律制度,令这一制度变得完善。现对制度中效力问题的法律分岐进行剖析,并说明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 标签: 民事诉论 诉讼协议 法律效力
  • 简介:随着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模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老话说得好,有创新即有挑战,在新的经济模式开始占领市场的同时,必然导致一部分旧有的经济体系黯然退场。那么在这种经济大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的解决旧有经济纠纷,保护旧有利益的重新分配和重新投入新的经济市场,成为了现阶段的讨论热点。本文通过阐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特点、现状,从而引出在实践操作破产程序中将可能存在的阻碍及进一步的讨论解决机制,希望在大方向上使读者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 标签: 破产法律制度 有效适用 经济转型
  • 简介:青少年社会工作是对不断出现的各种青少年社会问题的回应,也是以专业化手段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治理方式。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在学科、实务和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路径。由于共青团组织是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的核心力量,使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国外相比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和本土特色。

  • 标签: 青少年社会工作 学科 实务 制度 共青团
  • 简介:保持农地稳定是国家政策的大原则,而农地调整是农民基于利益和公平的选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也蕴涵着农地调整的逻辑必然。农地稳定与农地调整这一悖论的解决需要完善农地流转,而要实现农地流转又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障条件。

  • 标签: 农地制度 农地稳定 农地调整 悖论
  • 简介:鉴于行政法的传统理论基础控制论和管理论从本质上存在着失衡,法学界人士在行政法传统理论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寻求全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罗豪才教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平衡论,对整个法学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文章从平衡论角度出发,浅析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并就对两者之间潜在的隐形矛盾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建议。

  • 标签: 平衡论 行政法律关系 联系
  • 简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物权处分说'和'登记簿权利推定说'两种学说。但不动产领域缺乏无权处分产生的现实基础,诱因原则不适用于不动产领域。而'登记簿权利推定说'则更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 标签: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 登记簿权利推定说
  • 简介: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居于直接的指导地位,是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通过阐述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适性、不可妥协性和法律规定性,推导出少年司法制度需要遵循的六个基本原则,即少年最大利益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专门化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处遇个别化原则和保护名誉、隐私的原则。

  • 标签: 少年司法制度 基本原则 普适性 不可妥协性 法律规定性
  • 简介: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是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宋刑统》中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入籍的重要性,宋代有关别宅子的司法实践也主张生前及早辨明以避免身后争讼破家。宋代法制由国家向社会转变,时人家族血缘观念淡薄,家产争讼的爆炸之态为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初生提供了土壤,父子血脉、人伦观念也是别宅子继承制度得以存在的依据。

  • 标签: 别宅子 宋代 继承权
  • 简介:在当前商业活动中,部分商业活动不需以本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催生了间接代理制度。作为间接代理的行纪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中又规定了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这使得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冲突。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缺陷,论述间接代理制度立法理论基础并提出完善建议。

  • 标签: 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行纪制度
  • 简介:西藏地方从吐蕃赞布松赞干布时期开始制定了成文法,后来在历史发展中,不同的教派在相应的中央政府的批准下取得了地方执政权力。在执政过程中,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本文对历代法律中,有关妇女权利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在历代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妇女权利的内容,如人身权、财产权等,但是也有有关妇女无权参与政治活动等限制妇女权利的相关立法。由于妇女无权参与政治活动、妇女地位低下、妇女人格无法保障等问题,妇女实际上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甚至可以任人赠送的与一般物相提并论,根本谈不上人格权。

  • 标签: 西藏 历代法律 妇女地位
  •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标签: 社会调查主体制度 未成年人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