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分析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对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问题上的立场的影响,其立足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要认识到其分类分层次的特点。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应尽量通过以符合国际道义和通行国际规则手段来进行.而当代国际法在整体上已经与各国的国家利益大致吻合。对大国来说,国际法还是结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也是号召世界的道义力量。在这种认识之下,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上的立场,除运用实力外,还要注意国际法的运用,转变观念积极而有技巧性地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过程。首先要加强相关问题的基础法律研究,在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问题上发展出一套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说辞。其次可以在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下,仍然派出强大法律团队参与到管辖权问题的审理过程.充分将中国的法律理据向全世界阐述,并影响仲裁庭的组成和审理。
简介:国际关系规范理论是一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旨在探寻应然世界的理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构成了它的两种主要思想传统。世界主义发轫于智者学派,成形于近代的康德,到贝兹和罗尔斯那里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社群主义可上溯至柏拉图,成形于近代的黑格尔,当代的沃尔泽与弗罗斯特则是两位典型的国际关系社群主义学者。这两种思想的分歧在于四个方面:人的概念、国家的道德地位、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之争以及未来向度。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构成了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价值两端,各有其内在的理论缺陷。只有综合这两种视角、融合个体价值与社群价值,提倡道德共存与对话,才能摆脱理论困境,推动现实世界的进步。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国交界(tri-bordcrarea)被视为东南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和相关犯罪中心。这一地理空间是一个著名的武器、爆炸物和人员通过区域,同时,也是本地和跨境恐怖组织的主要后勤走廊。美国政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推动当地的海上安全倡议(initiative),并且通过各种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引导三国的主动性。这种做法必须侧重具体国家,旨在推动适用于具体国家的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目标旨在推动受助国家之间,以及各国与美国的合作(cooperation)与协同(interoperability)。
简介:南海地区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愈发严重,确保海上安全已经成为南海沿岸国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本文从相关国际法对于海上安全的解读、南海沿岸国及域外相关国家的海洋政策路径、沿岸国与使用国合作的新方向三个方面阐述了构建南海地区海上安全合作机制的重要性。文章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法律和准法律的工具在打击海盗与海上恐怖活动、保障航行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的局限性。除了国际法发挥的作用,沿岸国以及域外利益攸关国家如何就加强海上安全合作选择的政策路径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沿海国和使用国越来越意识到它们在确保海洋资源和海上通道得到持续有效利用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但对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方法存在显著分歧。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该看到地区国家近年来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活动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态势。为了实现海上安全合作,需要有关国家努力凝聚共识,提高互信,打消海上合作将会影响主权权利的担忧。此外,南海声索国可以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和东盟等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合作,深化相互理解,最终为海上安全合作做好铺垫。
简介:本文论述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水资源的开发既有利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安全,但又会引发利益冲突,这一问题的“安全化”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安全化”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以达成妥协的过程,也是一种合作安全的社会建构过程。通过“安全化”,在横向关系上,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的国家彼此间展开利益的讨价还价而逐渐达成妥协与合作;在纵向关系上,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权益得到国家的关注。但本文也同时指出,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的水资源开发争端最终走向“去安全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它与“安全化”过程构成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