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简介:法治与改革是当下中国最突出的主题。然而,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来说,法治与改革是存在冲突的两种思维路径。如果不能协调好相互关系,两者对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功能很可能相互抵消。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协调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局面的稳定,还牵涉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以往奉行的是改革与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路。这对三十多年的改革与法治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形势下,需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用法治来统合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因而需要重新诠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方式不仅是指立法手段,还包括了各种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协调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把法治放到优先建设的位置,即不仅把法治当成手段,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而且还应把法治当成目标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实现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中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
简介: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