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12月6日,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公告,修正对原产于中国的对甲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公告称,鉴于欧盟初审法院2006年7月13日裁定欧盟对中国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输欧对甲酚(海关编码为ex29071200)的反倾销措施无效,欧委会2003年9月11日决定的对华对甲酚终裁措施不再适用于该公司,欧盟进口商可向成员国海关申请退还期间征收的反倾销税。欧盟于2002年6月27日决定对我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9月11日对我输欧对甲酚做出反倾销终裁,其中对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征收12.3%的反倾销税,对其余中国公司一律征收40.7%的反倾销税。
简介: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同年6月,我所受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吴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吴晨光化工研究院、鹰鹏化工有限公司等七家进口三氯甲烷的下游用户(“下游用户”)的委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的公开意见》、《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渊查初裁决定的意见》和《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补充意见》等书面材料,并参与了调查机关组织的下列重大调查活动: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简介: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我们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咨询,也代理了一些专利侵权案。我们发现被控侵权者中有些人出于对专利法的陌生,一旦被控侵权就茫然不知所措,当辨不辩,以致败诉;有些人侵权后还无理纠缠,强词夺理,自然最终也难逃法律公正无情的惩处。我们认为作为被告被控专利侵权时,应冷静分析,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依据法律提出不同的抗辩理由。根据专利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作者认为可以下述理由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一、以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抗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21、22
简介: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简介:<正>在目前学界有关竞争关系及其法律调控机制的研究中,非常令人欣喜的是,社会经济团体/社会中间层范畴被引入,竞争权问题被提出,竞争法和经济转型中国的关系也开始受到重视。但同时,研究者又大多基于传统法理学的形式主义"二分法",而把研究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国内经济竞争关系层面,或者把国内竞争与跨国竞争割裂成国内竞争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议题进行研究。对此,虽然已有学者对二者的沟通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不仅如此,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论的定性研究,更多地从应然角度,将西方社会经济团体原理和运行机制与中国经济竞争实践进行嫁接,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