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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地、自觉地接受监督,依靠人民代表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建设好检察队伍,特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把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联系全国人大代表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领导出面。地域广、代表人数多的省,也可以委托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联系。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大代表 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 检察工作 军事检察院
  • 简介:在抵押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转让价金的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 标签: 抵押物转让 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案 红军 物上代位权 王学
  •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PlaceofRelevantIntermediary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之中.

  • 标签: 证券抵押物权关系准据法 中间持有人所在地法 国际证券抵押 法律适用 《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 简介:2004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标志着我国的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我国权立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关的理论分歧有的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也有的随之变得更加突出.本文在该草案的基础上,结合权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和占有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正在进行的权立法进行了新的思考,并提出了若干新的建议.

  • 标签: 物权 立法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所有权 用益物权